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白欽 等3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明係相對人 黃克毅 、 楊易昌 就相
對人何白欽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
地(權利範圍均為10分之3),分別於民國(下同)84年12
月13日及85年7月8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
同)3,500,000元之抵押權,應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
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
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