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佩瑾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二、查債務人唐佩瑾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66,59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86,970元後,為-20,377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47,856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3日國壽字第106080127號函、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8日台壽字第1062630743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4日陳報狀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受僱國立臺灣大學擔任約聘行政人員,每月薪資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月薪資為38,728元,此有聲請人年度所得及每月薪資明細、國立臺灣大學107年3月29日校人字第1070024116號函、107年3月31日校人字第1070024821號函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38,728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二名,分別為民國103年、104年生,又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膳食費6,000元、行動電話400元、租金8,000元、交通費1,200元、水費1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150元、有線電視150元、室內電話50元、網路400元、雜支300元、扶養未成年子女二名13,000元、勞保費731元、健保費749元(以上合計32,230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6,498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全數用以清償,且其支出項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加以考量債務人所核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扣除勞保費、健保費,其與未成年子女每月平均個人僅支出15,375元【計算式:32,230元-731元-749元=30,750元;30,750元÷(1+0.5×2)人=15,375元】,與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385元差距不高,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67,856元2.總清償比例:34.60%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49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90元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3元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34元0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表編號4澳盛銀行)每期分配金額:435元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93元0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848元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745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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