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96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92年8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8年2月1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55,30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4,135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8年度促字第96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55300││0日│││││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55300││0日││600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