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1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06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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