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96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0,045元│97年10月20日│百分之5.83│97年11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559,388元│98年2月26日│百分之3.83│98年3月2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333,273元│98年2月19日│百分之3.83│98年3月20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76,913元│98年2月20日│百分之3.83│98年3月2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