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各項所示之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上揭三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聲請就前開三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此次修正將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得定其應執行刑之最高度,自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其範圍顯有變動,屬於法律變更,惟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一部份在新法施行前,一部份在新法施行後,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總會決議,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