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侯凱元
       陳秀桃
       張輝通
       姚睿騰
       黃朝元
       林筱倩
       侯智仁
       葉鶯花
       黃鼎益
       黃俊魁
       李銀色
       李坤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
被   告  黃楊蘭
       黃明發
       黃明福
       黃明鶴
       黃明男
       許進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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