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7
號聲 請 人  陳雲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78,600元
,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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