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謝昇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原始訂立之合約書第27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起訴
所提出之約定條款,係102年9月1日由原告單方自行印製
,其片面第27條就合意管轄法院為變更,應無拘束被告及本
院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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