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552號
原 告 陳冠樺
上列原告與 陳苑珊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