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被告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