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五О號
原告甲○○○訴訟 林敏澤 代理人 樓嘉君
蔡鴻杰 被告丙○被告 周懿成 (原名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沈建興法官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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