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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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摻有海洛因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甲○○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煙一支,爰請依法依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香煙一支殘留有海洛因,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參,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首揭之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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