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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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2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再字第6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