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紅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錫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98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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