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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