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行股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
己○○
庚○○
戊○○
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三)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事實陳述略稱:被上訴人丁○○、丙○○、己○○、庚○○、戊○○、乙○○○,分別為昱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昱榮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於八十七年一月廿三日,在臺南縣新營巿健康路三0二號台南縣消防公會內,由被上訴人丙○○向上訴人表示其等公司承作之工程,皆已進入完工階段,但因精省、制度改變及會計年度調整,致無法支付工程進度估驗部分款項,造成公司積欠材料款及工資,工人怠工無法如期完工,若能立即開工,到完工驗收請款約一個月,即可拿到全額工程款約四至五百萬元,希望上訴人能幫忙舒困,並願提供價值五至六百萬元之公司乙級營造執照及公司資產擔保,並允諾若未按時清償,願將公司辦理過戶予上訴人名下,並由昱榮公司負責人丁○○拿出公司執照(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造業登記證)擔保,上訴人為求保障,並要求要正式召開公司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同意上開條件始可。被上訴人丙○○即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交付公司股東於二月一日開會之決議,並告知業經全體股東同意以公司所有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一筆設定租賃為條件,向上訴人借貸二百萬元,詎借款到期後竟未獲清償,屢經催討,被上訴人等均置之不理,迄今上開二百萬元均未返還。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引刑事訴訟程序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並均否認有何詐欺之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一案,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重信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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