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6號債權人 蘇冠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保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蘇冠豪及債務人吳保岑均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債權人蘇冠豪及債務人吳保岑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權人蘇冠豪及債務人吳保岑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