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4號債權人 張瓊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聖霖 、 張嘉君 即嘉聖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所附收據影本二張,一張記載「投資」,一張記載「借款」)。
㈡若請求有部分為投資,請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