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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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3號債權人國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代理人 耿秉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穎八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委任狀之委任人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是
否有誤?(因與委任狀狀尾委任人國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請提出正確委任狀)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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