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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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 胡延德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70,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