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告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被告 林瑞珍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之記載「14,436元」,應更正為「10,10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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