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高華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3年度重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云云,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聲請人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不合法,其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之,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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