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37號上訴人 林明通 (即 林士展 )
張馨譽 (即 張素真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