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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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許佑國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