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 簡祺鴻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嫦娥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於101年3月5日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卷4至6、17頁),並經本院調取其98及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卷9至16頁),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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