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9年9月30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120,000元正。
⑵新臺幣5,01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9年9月28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志龍,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林志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邀同第三人 林柏緯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4,110,000元⑵新臺幣1,720,000元,借款期間為⑴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⑵30年,約定⑴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借款利息均以每日營業終了之借款餘額為核算之依據,本息合計超過融資借款額度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⑵自借款起,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息。詎債務人於⑴114年5月1日⑵114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房屋貸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存證信函、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龍崗段
1141
155.14
全部
2
臺中市
龍井區
龍崗段
1142
14.1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2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住房、梯間
加強磚造
2層
1層:55.9
2層:57.4
屋頂突出物:6.67
合計:119.97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