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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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陳宗懋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幼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惟本件原告於102年9月26日擴張訴訟標的為新台幣2,129,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087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720元,尚欠新台幣15,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