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黃昌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進興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尚有下列事項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請求似經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已送本院核定在案,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就同一債權再行起訴。(惟上開調解書係以丰寶針織有限公司為聲請人,黃昌盛係法定代理人,故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以公司名義為聲請),則無須繳納裁判費,另行具狀撤回本件起訴即可。
二、若認本件請求與上開調解事件並非同一債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81,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361元。請補正裁判費與被告戶籍謄本,並提出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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