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4207號
原 告 庚○○
丙○○
戊○○
丁○○
己○○
辛○○○
共同送達代 乙○○
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元
(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4,000元/平方公尺=28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