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35號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97年
12月23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單(含已開標之得標人
、得標金額之記載)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
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