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8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03,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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