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5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為現役軍人
,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陳報被告現服役單位以利送達,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