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鴻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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