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黃育賢 附民被告 王春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