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鴻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嘉鴻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卷附和解書(本院卷第25頁)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305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附錄法條: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無須比較新舊法)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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