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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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 顏陳文
胡嫤玹被上訴人 張淑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上訴人以其對上訴人顏陳文有債權新臺幣(下同)1,599,
708元,先位聲明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
105年12月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上訴人胡嫤玹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上訴人顏陳文所有。備位聲明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2條規定,請求確認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關係與所有權移轉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上訴人胡嫤玹應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上訴人顏陳文所有。是以,被上訴人之先位聲明,應以被上訴人之債權額或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從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497,236元,如附表所示,低於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1,599,708元,依前揭說明,應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497,236元。被上訴人之備位聲明,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之價額計算,亦核定為1,497,236元。
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皆為1,497,23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7,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9.6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元。訴訟標的價額59,768元。
二、同段56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63.8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元。訴訟標的價額1,015,
932元。
三、同段56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28.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訴訟標的價額68,880元。
四、同段56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8.3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元。訴訟標的價額51,956元。
五、臺中市○○區○○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訴訟標的價額300,700元。
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497,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