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4號聲請人丙○○聲請人辛○○聲請人癸○○聲請人子○○聲請人庚○○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壬○○
2樓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己○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明狀及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乙○○須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之意旨並簽名或用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被繼承人己○及其配偶 林郭阿香 間所生長女之姓名、存歿狀態及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