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83號
原   告  王思賢 即昇合衛生材料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盧美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萬8,33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欠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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