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再審字第2000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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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再審字第200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再審字第2000號再審議聲請人 蘇春展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蘇春展聲請再審議之意旨僅稱:「原議決、再審議議決、歷次再審議議決。均無公平公正公開到會陳述意見權利。同樣撤職, 葉世文 卻可到會陳述意見權利剝奪相關權益,提出再審議力爭到會陳述意見權利。」等語,查其對原議決及歷次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所持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應認其聲請均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嚴君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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