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 葉木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木彬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5年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5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0萬元、⑵40萬元、⑶4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⑴⑵105年1月29日起至120年1月29日止、⑶105年1月30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並均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則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6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本金1,153,97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0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順天││952││00│00│61.15│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4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4│彰化縣和美鎮好│彰化縣和美鎮順│2層加強磚造,│一層:43.05;二層:52.││全部│││││修里北寧路287│天段952地號│住家用│89;騎樓:9.84;合計:│││││││巷34號│││10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