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555號聲請人喜多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金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
㈢確認聲請內容所載「執行費用」之請求是否誤載,請查明
更正。(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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