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59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59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593號被付懲戒人 蔡正儀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蔡正儀申誡。
事實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違法事實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104年4月8日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審計處勾稽比對截至103年
8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人員投保資料,及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核結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蔡正儀具有公司負責人或董監事身分者及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異常資料。
(二)案經學校查明結果: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師 配偶於
91年創業。97年因監察人異動,故而被付懲戒人掛名為監察人(97年5月27日至104年6月30日),因自103年8月1日起擔任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二、相關行政責任之認定:蔡師違失行為,經該校104年10月28日召開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蔡師兼職案,屬銓敘部認定標準表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爰依 法移付懲戒。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
2.蔡正儀教師說明書及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
3.臺北市政府函。
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104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會會議紀錄。
5.附表1-認定標準表(銓敘部版)附表2-懲處原則表(銓敘部版)。
6.教育部104.8.18臺教人三字第1040108519號函。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蔡正儀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蔡正儀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於任公職期間,因自97年5月27日至
104年6月30日兼任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創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有關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職之規定,而有違法情事。
三、上開事實,有教育部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及查核明細表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移送意旨所載,被付懲戒人自103年8月1日起始擔任教師兼代圖書館主任;另審酌綠創公司證明書所載,被付懲戒人擔任綠創公司監察人期間,未領取任何酬勞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為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蔡正儀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6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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