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交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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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港交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2232、2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因過失傷害人,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關於「車牌號碼00
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另
犯罪事實第13行之「並」應更正為「併」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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