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5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056號
原 告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05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0日起至97年6月20
日止,分10次向原告訂購機櫃儀器架等器材,合計價金新臺
幣(下同)000000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與被告受
領,惟被告迄今僅給付53865元,尚餘109200元仍未給付,
雖屢經原告催討,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買賣明細單、採購單、
銷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