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5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國洋 、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林國洋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
省略),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