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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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簡金雄
黃啟福 葉春寶 沈正成 蔡極清 黃介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被告 張家翔
張德輝 許和興 張展華 (原名 張義勇 ) 胡乃勝 鍾立平 蔡漢德 張育文 被告聖鑫興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煇清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煇清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告連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告豪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素涓 被告 郭正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被告瀛盛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秀子 被告 吳明宏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許芳瑞 律師被告銡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豊茂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許芳瑞律師被告尚承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蔣英國 被告全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如櫻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
許芳瑞律師被告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律 被告金全福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全成 被告協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穎 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榮興 被告振寓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河 被告宗揚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淇 被告鼎寶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湖文賓 被告生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全泰 被告 吳進財
蔡木柱 陳明進 吳陳翠娥 沈明順 (即尚億工廠)上列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許芳瑞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