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鍾詠慧 被告 王億豐 (原名: 王恒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億豐(原名:王恒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億豐(原名:王恒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繳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2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