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全之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物,即系爭兩筆土地請求移轉權利範圍之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3萬7821元,低於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577萬0405元,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3萬7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006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1萬5720元,原告尚應繳納2萬4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