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 呂正覃 被告 簡正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9,640元(以所請求5筆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各筆應有部分3分之1計算總和。①51之2地號土地:66平方公尺x45,100元x1/3=992,200元。②52地號土地:11平方公尺x45,100元x1/3=165,367元。③54之45地號土地:338平方公尺x43,415元x1/3=4,891,423元。④54之29地號土地:717平方公尺x29,142元x1/3=6,964,938元。⑤47地號土地:51平方公尺x40,336元x1/3=685,712元。合計992,200+165,367+4,891,423+6,964,938+685,712=13,699,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2,56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19,216元,尚應補繳11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玉芬